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以及对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安徽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五条 学校对待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人事处、教务处、团委、校学生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一名具有法律知识的教师等共同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党政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处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本人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要求:
(一)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起10日内;
(三)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四)超过申诉时限,视为其接受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五)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六)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为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时限的;
(二)申诉事由或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的。
(四)已经提出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五)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职能部门,由该职能部门在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或者处分过程中的原始材料等相关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做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答复、原始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相关人员、教师及学生的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将复查结论书送达申诉人并抄送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职能部门。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如下:
(一)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二)认为做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或者处分职能部门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或者处分职能部门应当在15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职能部门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达回执上写明。
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结论书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要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职能部门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申诉人所在系部的领导以及学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职能部门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书面材料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成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职能部门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到会投票人数的半数。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仅当其他委员所投赞同票与反对票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有权投票。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非在籍学生、各类技能培训生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日期,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