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德法兼修、遵纪守法,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违法违纪应当受到追究的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励志勤学,刻苦磨练,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无处分依据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处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恰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校内进行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生违纪处分重大事项的决策。学生工作委员会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受学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和委托,承担学生违纪处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是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的民主决策组织,负责组织对学生违纪进行处理。
(一)“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一名具有法律知识的教师组成,具体人员由学生处根据学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学生代表仅限于在籍学生。
(二)“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中学生代表人数占1/3左右。在违纪处理过程中实行回避原则,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相关人回避。
第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的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复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党政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党政办、人事处、教务处、团委、校学生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一名具有法律知识的教师等共同组成。
第三章 处分种类
第十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毕业年级学生违纪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应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者,可视违纪情节以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失去本处分期间内的评奖、评优和推优资格。处分到期后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处分的适用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司法机关的处理等级,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行政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被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影响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偷窃、诈骗、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涉案金额或等值金额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团伙作案或屡次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作案者掩盖、窝赃、销赃或隐匿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藏匿、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经教育仍不悔过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拆他人信件、窃取他人电脑手机有价值信息等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或音像信息等诬陷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盗用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肇事的、侮辱谩骂他人或故意挑起事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过程中致伤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六)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七)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或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学校名声或大学生形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网络平台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吸毒行为或提供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传阅非法、淫秽书刊、文字、图片、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音像制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复制非法、淫秽图片、音像制品或贩卖、出租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个人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床位,不听劝阻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用大功率电器、违章电器及各种明火,私自篡改电路、乱拉电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将管制刀具,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带入宿舍,饲养宠物,存放、销售货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将学生宿舍、床位转租他人以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或以其它行为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以其它行为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对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煽动闹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违者按旷课论处并相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者,按每天6学时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按每天6学时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的;
(二)拒绝出示学生身份证件的;
(三)闭卷考试在监考人员宣布完考试纪律并发完试卷后仍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的;
(四)违反考场要求,自带答题纸或空白草稿纸的;
(五)考试中以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表情传递答题信息的;
(六)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为窥视试卷者提供方便的;
(七)考试中违反规定传接试卷或相关材料的;
(八)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九)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或不服从指挥,对监考人员态度恶劣,语言不文明的;
(十)故意损毁或带走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中作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阅读、抄写与答题信息有关的物品的;
(二)闭卷考试中在桌面或试卷下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笔记、复习资料及字条等物品或在抽屉内、座位周围藏有已翻开的上述物品者;
(三)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四)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或藏匿书籍、笔记和复习要点的;
(五)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者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六)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的;
(七)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八)以其他方式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未考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多次违纪、作弊,或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以任何方式窃取未考试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评奖评优、资助申请、就业创业、学籍管理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经认定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经认定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学生有违反了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或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或其他技术手段偷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数据的,以窃取公私财物论处,参照第十三条给予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或其他设备,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他人计算机文件的,以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论处,参照第十四条给予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攻击、侵入他人或单位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或数据库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反网络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在处分期限内重复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五)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八)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的;
(九)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十)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应予以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提供线索、证明、证据的,或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在不知情下受到诱骗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五章 处分审批及解除的程序、权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行政归口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到若干系部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有关系部协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及时通报各系部或学生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分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涉及本系内违纪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定;涉及跨系违纪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处理、审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涉及本系内违纪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根据系的处理意见研究提出建议,涉及跨系违纪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处理并研究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涉及本系内违纪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根据系的处理意见研究提出建议,涉及跨系违纪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处理并研究提出建议,报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处分的解除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到期前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根据系的处理意见研究做出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到期前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根据系的处理意见研究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三)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学生处分,毕业前尚未到期的,处分期间没有违纪行为发生,到毕业离校之日处分自动解除。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解除处分决定,以“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文件”行文下发。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校有关部门会同有关系部要认真审核。
违纪学生的处理审核的材料应有:
(一)学生本人违纪事实的经过材料;
(二)有关调查证据、职能部门旁证材料;
(三)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四)系或学生工作处处理的依据和意见。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应在3日内向学生处递交证据材料、陈述书或申辩书,学生处要再次开会研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在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专业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做出处分决定的种类、期限;
(五)申诉的的途径和期限;
(六)加盖学生处(学院)公章和日期。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作出后,应当在10日内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照《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作出并经送达的处分决定书为生效决定。学生处应当按规定将生效的“开除学籍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对本办法中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非在籍学生、各类技能培训生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日期,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