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提高学术水平,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申报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学院学习或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从事学术活动中表现出的违反职业道德、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具体包括:
1、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剽窃行为;或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抄袭行为。
2、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职务晋升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或其他虚假材料的伪造行为;在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的篡改行为。
3、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4、将同一篇论文在两个以上期刊发表的一稿多投行为。
5、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损坏或扣押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资料、财物等;或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或设置障碍等的行为。
6、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评奖时,有意作出不公正结论的行为。
7、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行为。
8、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七条 学院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院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 5 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 3 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分管纪检监察的院领导指派的工作人员。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二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八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申诉
第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对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职工,学校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其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方式:
1、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2、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4、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
5、撤消当事人行政职务;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开除处分。
6、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7、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学院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其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方式:
1、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2、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
3、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4、对已经毕业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其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可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三)处理意见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出具处理决定书,并送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可根据本人身份向学生工作处、人事处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并将结论告知被举报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院学术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