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暂行)

发布时间:2019-0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系部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负责人及学生辅导员、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

(四)以班长(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申请人实行回避制,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在开展认定工作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九条  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30%,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

(一)一般困难档次: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难以全部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二)困难档次:家庭经济来源少,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学业费用;综合考虑以下情况认定: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属城市低保家庭,家庭经济困难;

4.其它变故或突发事件等原因,经各级评审认定确实属于家庭经济困难。

(三)特殊困难档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  

2.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有一方为危重病人,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的; 

4.人均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被当地政府列为建档立卡户、低保户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财产严重损失的;

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一般困难和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系确定,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各类资助金;

2.个人生活消费水平过高,有吸烟、酗酒、沉迷网吧等不良生活习惯者;

3.无故不办理助学贷款又恶意拖欠学校学费;

4.用资助金进行大吃大喝,购买超过普通学生承受能力的各种奢侈品(购置高档日用品、服装以及高档手机、电子产品)等消费行为;

5.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条例的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程序规范,做到客观、真实、精准、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专业(班)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会通过校园广播、校园宣传栏、班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在校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由本人承诺信息真实性签名以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第十  每学年开学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  各系、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工作必须在小组成员全部参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对各困难档次学生的认定必须经小组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确定。

 第十  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2/3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予以更正。

第十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第十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无异议后各系应尽快将认定结果录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数据库中,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通过系统及时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学生信息进行跟踪维护。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  在认定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保护学生尊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内容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

1.各班班干部和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查看和对外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息等相关资料。

2.各班成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成员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对小组以外的学生透露任何有关贫困生的个人信息。

二十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二十  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  学校和各系、各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申请资助的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所作出的认定结果做出调整。

第二十  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系年度工作计划,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  各系、各班级要将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引导学生积极受助,直面困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各系应依照本办法制定认定和审核细则,明确本系认定工作组和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工作流程。

第二十  本办法已经2019年9月20日的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0XX-20XX学年)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身份证号  码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或监护人)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特殊群体类型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残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4.已通过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与学籍数据比对识别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无需填写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