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行政及教辅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规范行政及教辅人员(以下统称“管理人员”)的兼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兼课条件及范围
第一条 管理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所兼课程须与所学学科基本吻合;
(四)有良好师德,为人师表,能胜任教学工作;
(五)不影响行政管理岗位的本职工作;
(六)兼任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人员,可以是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二条 管理人员兼课不改变岗位系列,教学时数及课酬标准按共达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兼课教学时数每学期原则在80学时以内。
第三条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外出集中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
第二章 兼课审批程序
第四条 履行兼课审批手续。
(一)拟首次兼课的管理人员填写《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及教辅人员兼课试讲审批表》(表一),由人事处、教务处组织试讲考核,参加试讲评审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名,聘请的评审专家一般应有高级职称,且专业相同或相近教学经验丰富。
(二)每学期末,申请下学期兼课的管理人员,必须在保证不影响本部门日常本职工作正常运转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兼课审批表(表二)。
1、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兼课,≤80学时,报处长审批;>80学时,需处长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2、系部管理人员兼课,≤80学时,报系主任审批;
>80学时,需系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3、处级人员兼课,≤80学时,报分管院级管理人员审批;>80学时,需分管院级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4、院级管理人员兼课报院长审批。
管理人员兼课需相关人员审批同意后才能兼课,并报院人事处进行备案。
(三)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报教务处,并通知申请人所在部门。
其中,辅导员及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讲授《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由人事处统一考核,考核合格报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五条 管理人员兼课的审批工作每学期末操作一次。
第六条 管理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并接受教学质量检查。
第七条 管理人员兼课后,开课单位应对其教学业务进行指导。兼课教师需按照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兼课教师要主动参加教研活动,学期末应对教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第八条 教务处和各系部共同对兼课老师的日常表现,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教学结果及考核意见予以全面监督、管理,并有权对教学质量不达标或考核不合格者,做出取消兼课资格的处理决定。任课期间发生教学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教学系部、有关职能部门在管理人员兼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兼课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在全院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2012年6月30日以合共达人[2012]1号文件印发的《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及教辅人员兼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及教辅人员兼课试讲审批表》
附件2:《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及教辅人员兼课审批表》
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及教辅人员兼课试讲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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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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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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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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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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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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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高校教师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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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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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教育 |
起止时间(年月)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学历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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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育 |
(注明时间、院校、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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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课程名称 |
授课班级和专业 |
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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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属部门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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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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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审核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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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审核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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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所属部门、开课系部、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
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及教辅人员兼课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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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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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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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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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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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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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高校教师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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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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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课程名称 |
授课班级和专业 |
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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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属部门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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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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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审核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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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审核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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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所属部门、开课系部、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