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0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现就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健全就业优先政策导向机制。建立重大经济政策、投资项目实施对就业影响的评估机制,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贫困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的项目和产业。进一步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支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的重要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加大减负稳岗工作力度。全面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可由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50%提高至100%,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较低的市,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返还比例,但不得低于60%。对2020年已按原比例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差额部分直接予以补发,不需要企业再次申请确认。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免除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后按失业保险缴费渠道直接返还企业。企业上年度因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厂矿、独立项目等部门或机构受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按比例扣减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着力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对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不少于3个月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减免出租车汽车承包费或委托管理费的企业,鼓励各地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引导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对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或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探索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降低企业工伤风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登记,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动“照后减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进一步畅通市场退出通道。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各地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返乡创业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创新。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提供。针对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创业群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研修班等,提升创业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总工会、省残联,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合理设置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允许流动商贩在指定时间、指定次干道和巷道等区域合法经营。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个体工商户运用直播方式拓展网上经营。平台就业劳动者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全力抓好就业脱贫。引导贫困劳动者投入农业生产,从事农资运输、农产品产销等实现就业增收。各地组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公路建设维修、安全饮水、人居环境改善、生态造林抚育、社会事业发展时,要优先使用本地贫困劳动者。对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市自定。推广就业脱贫“四帮四促”,将扶贫龙头企业、就业扶贫车间纳入“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服务范围。对建设并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2000—3000元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开发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2020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对有就业意愿且就业确有困难的贫困劳动者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四送一服”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至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2020年新增就业见习岗位30000个以上。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带头开发就业见习岗位,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牵头承办,见习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全额承担。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有条件的地方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机关事业单位充分使用现有编制资源,加大高校毕业生招录招聘力度。国有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年龄结构和人才储备需求,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积极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团省委)  

八、兜牢困难人员就业底线。强化登记失业人员帮扶,及时为其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受疫情影响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长期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实施就业援助。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累计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周期。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不高于每月1000元、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自定。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折算失业保险缴费期限,领取期间遇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各地可根据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需要,适当延长职业技能培训时间,合理上浮培训补贴标准。企业对新录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各地将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纳入本地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对急需紧缺、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新职业,其培训标准可由行业企业自主开发确定。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的支持力度,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项目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技能提升专项资金中列支。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职业院校承担培训任务的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承担任务较重的职业院校,在原总量基础上及时核增所需绩效工资总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  

十一、优化公共就业服务。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职等你来”劳动力就业意愿摸底,建立企业岗位需求信息归集发布机制,依托安徽公共招聘网主动推送岗位信息,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安全有序恢复线下招聘,常态化推进“2+N”就业招聘,集中开展“四进一促”活动。动员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线上信息发布和匹配服务,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网上签约和报到。支持AA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县级设立分支机构,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招聘场地;开展公益性招聘活动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奖补。建立地区间、企业间人力资源共享机制,对企业开展“共享员工”等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补贴。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跨地区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鼓励各地建设一批有规模、有辐射力、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二、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强就业形势监测,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继续完善劳动力调查,及时研究建立月度省调查失业率统计发布制度,探索建立市调查失业率季度统计制度。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设立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通过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账户实施专账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利用就业补助资金滚存结余等,设立地方就业风险储备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就业风险储备金和技能提升专项资金结余,强化政策落实资金保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预防和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运用大数据比对、书面承诺等方式简化经办程序,优化经办服务,营造保护创新、崇尚创造、鼓励干事的良好氛围。健全稳就业工作奖惩机制,对在保居民就业方面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高校给予一定的支持激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等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依法依纪依规约谈、问责。(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前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实施期间,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一: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青年就业见习工作联系咨询电话
合肥市: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  电话:0551-62729891
淮北市:市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1-3036242
亳州市:市就业人才服务局  电话:0558-5132265
宿州市:市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57-3927587
蚌埠市: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  电话:0552-3111506
阜阳市: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电话:0558-2234023
淮南市:市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4-6674260
滁州市: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电话:0550-3037150
六安市:市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43313779
马鞍山市: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5-8880277
芜湖市: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53-3991203
宣城市: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3021979
铜陵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   电话:0562-2126891
池州市:市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56-2617344
安庆市: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电话:0556-5347220
黄山市: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电话:0559-2310983  0559-2310792